原标题:上海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 新规今起实行据上海公布10日消息,上海市今日实施实行《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的操作者细则》,目的增强监管,防止被骗托收买不道德。两个文件对职工出售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萃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出售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萃取住房公积金,和出售所有权自寄居住房一年内再度交易萃取公积金的审查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到了更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有关方面权威人士回应,两个文件申明了住房公积金萃取用于不道德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苛审查等拒绝,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性,反映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寄居住房消费的用途,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佳地确保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对职工出售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萃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缴存职工应该以现实的房产交易不道德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提出萃取申请人,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假造和获取欺诈材料被骗托收买公积金,牟取失当利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应严苛审查,强化监管,依法合规展开住房公积金萃取操作者,对骗收买不道德依法不予惩处。
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的操作者细则》,是对《通报》明确管理和审查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出售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萃取住房公积金,和出售所有权自寄居住房一年内再度交易萃取公积金的审查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离本市办理公积金补足或因住房消费萃取公积金等情形,做到了更进一步细化和具体。为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者细则》对《通报》实行明确时间和适用范围展开了具体,对萃取申请人获取的不动产权证的授予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萃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继续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报》和《操作者细则》继续执行。
通报全文: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为贯彻秉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者问题的通报》(建金〔2015〕135号)的涉及规定,融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萃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更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提升工作效率,防止被骗托收买不道德,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现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全称市公积金中心)应该保证住房公积金萃取操作者依法合规,严苛审查,强化监管,提升工作效率,制订适当的萃取审查操作者规范,萃取法院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找审查职工萃取资格,萃取法院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避免违规被骗托收买住房公积金不道德再次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二、缴存职工应该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萃取涉及规定,以现实的不道德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明确提出萃取申请人;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假造和获取欺诈材料,牟取失当利益。
三、为便利职工因购房萃取住房公积金,萃取申请人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均须之日起五年内,萃取金额不多达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均须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保有10元以下余额)。四、出售本市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的职工及其未婚、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人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前述职工不应获取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约、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五、出售外省市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的职工及其未婚、直系血亲, 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未婚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前述职工除不应获取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约、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材料外,还不应获取户籍地证明材料。六、出售外省市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的职工及其未婚、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未婚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需要通过信息分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注册部门提供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不应获取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约、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无法提供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有误的,职工不得萃取住房公积金。七、凡职工出售本市或外省市享有所有权自寄居住房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得住房在一个大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萃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寄居必须在一个大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地的业主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明确提出萃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并解释情况。八、市公积金中心在萃取审查过程中如对职工萃取不道德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拒绝职工更进一步获取其他有效地证明材料,也须向有关部门调查、核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呈请萃取或不许萃取的要求。
九、市公积金中心和代为机构应付下列情形的购房萃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严苛审查:(一)职工出售外地(县级城市)享有所有权的业主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萃取住房公积金成倍显著出现异常的;(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萃取金额相似,且该所购得房屋价格(单价)显著背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萃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显著不合乎居住于条件或性质的;(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重复多次交易的;(四)两名以上(不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萃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未婚或直系血亲关系的;(五)其他众说纷纭的购房萃取情形。十、凡职工以购房、出租等为由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应拒绝职工签订萃取承诺书,并向其充份说明了被骗托收买风险及后果。职工签署回应已充份解读承诺书条款并不愿分担萃取适当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法院其萃取申请人。
十一、购房、出租和物业费等萃取业务中牵涉到须要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人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因应。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离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并成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应给与办理账户移往申请;如其仍未与外省市单位创建劳动关系,或已创建劳动关系但仍未成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应给与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报废申请,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并成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与办理账户移往申请。
住房公积金账户报废期间,职工合乎本市住房公积金萃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萃取申请。十三、职工以愚弄手段违法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应责令职工限期撤回违法所托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托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关于限制萃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条件的通报》(建金〔2015〕19号文),中止职工三年内萃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用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被骗托收买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划入本市社会联合报系统。对假造合约、假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开具欺诈证明、捏造欺诈住房消费以及牟取失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不应收押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通报自2017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通报制订操作者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会通过的《更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审查工作的通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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